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公告
2024-06-18 15:20:0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李艳菊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2635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市场主体(含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)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,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。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市场主体可以登录营业执照左下角网址,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,或者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。报送公示年度报告(含逾期补报)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通免费!凡是通过短信、电话或者微信涉及金钱交易的,一般都是中介机构的自主推介行为,或者是骗子,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关。请各位市场主体提高警惕,不要轻信相关信息和点击陌生链接,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。

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:0735-5531011

责编:李艳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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